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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棍小人”案終身判決 耐克未侵著作權(quán)

2006-06-16 16:50:53 來源:中國鞋網(wǎng) 中國鞋網(wǎng) http://m.xibolg.cn/

    6月15日,耐克公司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庭上成功翻案。法院終審認定,耐克公司廣告宣傳中的圓頭線條“黑棍小人”形象并未侵犯朱志強“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權(quán),對一審判決做出了修改。

    NIKE(耐克)公司為舉辦活動和宣傳推廣其新產(chǎn)品,在各媒體大量發(fā)布廣告。廣告中使用了一個頭部為黑色圓球體,沒有面孔,身體的軀干、四肢和足部由黑色線條構(gòu)成的“黑棍小人”卡通人物形象。

    而國內(nèi)著名閃客朱志強先生(筆名小。┱J為,耐克公司發(fā)布的上述廣告在未經(jīng)其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了其《小小系列作品》中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侵犯了其著作權(quán),將耐克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定耐克公司侵權(quán)。應立即停止發(fā)布廣告并賠償朱志強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

    此后,耐克公司不服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雖有相同之處,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進入公有領域,不受保護的部分,其差異部分體現(xiàn)出各自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

    因此,耐克公司不應承擔侵權(quán)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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