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島等5家企業(yè)涉嫌侵權
企業(yè)經營,合法為底線,侵權必被究。此前滬上法院對兩起企業(yè)商標、肖像權人肖像被侵權案件依法一審判決,要求閩滬瓊京5家侵權企業(yè)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就是鐵證。
第一起案件:今年早些時候,上海歐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尚超市)下屬3家門店所經營的福建晉江龍之步鞋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之步鞋業(yè))、晉江康威鞋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威鞋業(yè))生產的球鞋,被美國耐克公司專員發(fā)現(xiàn)印有他們公司獨有的“飛人喬丹”圖形商標。耐克公司隨即將兩家鞋業(yè)公司連同歐尚超市告上法庭。上海市二中院法制宣傳科吳艷燕向《中國現(xiàn)代企業(yè)報》記者介紹說,該院已于8月20日對上述商標侵權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三方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35萬元。
第二起案件:海南椰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椰島)、北京椰島商貿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椰島)和上海椰島貿易公司(上海椰島)因椰島鹿龜酒廣告中的人物形象被指侵犯肖像權,在上海被告上了法庭。上海市黃浦區(qū)法院媒體聯(lián)絡負責人顧建國告訴記者,該院日前已對這起肖像權侵權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海南椰島賠償原告侵權損失5.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及律師費3000元,北京椰島對上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商標須專用,肖像受保護!帮w人”喬丹單手灌籃動感十足,商業(yè)眼光敏銳的美國耐克公司,很快將此人物圖形注冊為該公司“飛人喬丹”系列運動鞋的獨有商標。1993年5月,該公司還向我國商標局注冊了“飛人喬丹”圖形商標———這意味著,從此以后除了耐克公司誰都無權使用“飛人喬丹”圖形商標。同樣的道理,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每個公民擁有自己的肖像權,不經肖像權人同意,沒有法定事由,任何人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有關企業(yè)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在媒體超期投放使用含有肖像權人肖像的廣告,被肖像權人狀告涉嫌構成侵權,要求侵權企業(yè)給予賠償。
不過依法維權,一波不免三折。在第一起案件中,耐克公司人員于今年1月,在上海歐尚超市下屬中原店、閔行店、長陽店3家門店購得上述侵權球鞋4雙,并前往公證處對所購球鞋進行公證。2月2日,耐克公司委托律師向歐尚超市發(fā)出律師函,要求超市停止銷售并封存侵權商品,在2月15日前提供這些商品的歷史進貨記錄、商品來源等相關資料。但是,到了2月底,耐克公司人員在歐尚超市中原店和長陽店內仍發(fā)現(xiàn)有龍之步鞋業(yè)生產的侵權球鞋出售。5月份,耐克公司向上海市二中院遞交訴狀,要求三方被告停止侵權,歐尚超市在此案件中分別和兩鞋業(yè)公司承擔連帶賠償人民幣50萬元的責任。
在第二起案件中,上海椰島于2001年4月與楊老先生簽訂聘用合同。合同約定,上海椰島繼續(xù)聘請其參與廣告拍攝,支付他平面肖像使用費7500元,繼續(xù)使用以前拍攝的含有他肖像的平面廣告《老當益壯篇》、《健康吉祥篇》,并使用本年度續(xù)拍的含有其肖像的新廣告片,使用期限為2001年6月28日至2002年6月28日。但奇怪的是,合同約定期結束后,肖像權人楊老先生發(fā)現(xiàn)北京衛(wèi)視仍在連續(xù)播放含有其肖像的椰島鹿龜酒廣告,楊老先生遂以律師函形式提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要求,未果。2005年10月,楊老先生去世。楊的妻子和兩個兒女以法定繼承人身份,以椰島公司侵犯楊老先生肖像權為由,將3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侵權損失8萬元、精神損害費2萬元及律師費3000元。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究竟誰有理?第一起案件中,歐尚超市接訴辯稱,他們對銷售的球鞋屬于侵權產品并不知情,且已提供證據證明產品來源的合法性,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另外,歐尚超市對耐克公司所訴的銷售時間和數量也提出異議。龍之步鞋業(yè)和康威鞋業(yè)則辯稱,耐克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是普通商標;他們在接到耐克公司律師函后,均已將相關商品撤下貨架;另外,對耐克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兩公司認為沒有依據。
第二起案件在庭審中,3家被告公司都否認自己存在侵權行為。上海椰島稱,他們在合同結束后,未再使用含有楊老先生肖像的廣告,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不存在侵權;海南椰島辯稱,合同到期后,他們已通知原使用單位不再繼續(xù)使用這部廣告片,并稱原告的訴因是肖像權糾紛,廣告合同中寫明廣告的著作權屬于上海椰島,肖像權包含在著作權中,因此,原告主體不合格;北京椰島則稱,廣告片的著作權屬于上海椰島,且在拍攝過程中已經付費,電視臺播放的也不是平面廣告,所以不存在侵權。
到底誰是誰非?一審已有判決。據吳艷燕介紹,對于第一起案件,上海市二中院審理認為,耐克公司是“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注冊人,依法在該商標核準使用范圍內享有專用權;龍之步鞋業(yè)和康威鞋業(yè)兩公司生產的球鞋,上面所印籃球球員圖形與耐克公司注冊商標兩者基本相同,兩被告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侵害;歐尚超市未經權利人許可,銷售侵權商品,同樣構成侵權。鑒于耐克公司的損失和三方被告的獲利均難以確定,法院根據三方被告侵權行為性質、時間跨度、后果、商標聲譽、原告支付的合理開支以及當事人主觀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了上述賠償數額。此外,法院對耐克公司提出要求三方被告在媒體上刊登道歉聲明的請求也予以支持。
對于第二起案件,據顧建國介紹,我國著作權法有明確規(guī)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法律,即使廣告的拍攝人就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在使用肖像時,著作權人仍負有上述義務,同樣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據此,上海市黃浦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海南椰島是涉案廣告的廣告主,又是廣告的受益者,合同期滿,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廣告繼續(xù)在電視臺播放,已構成侵權;涉案廣告由北京椰島在電視臺投放,明知合同約定廣告播放期限已滿的情況下,繼續(xù)投放廣告,其行為同樣構成侵權。據此,法院做出上述一審判決。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第二起案件中,由于原告不能充分證明上海椰島的行為構成侵權,故法院對原告有關訴請不予支持,被告上海椰島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起案件:今年早些時候,上海歐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尚超市)下屬3家門店所經營的福建晉江龍之步鞋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之步鞋業(yè))、晉江康威鞋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威鞋業(yè))生產的球鞋,被美國耐克公司專員發(fā)現(xiàn)印有他們公司獨有的“飛人喬丹”圖形商標。耐克公司隨即將兩家鞋業(yè)公司連同歐尚超市告上法庭。上海市二中院法制宣傳科吳艷燕向《中國現(xiàn)代企業(yè)報》記者介紹說,該院已于8月20日對上述商標侵權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三方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35萬元。
第二起案件:海南椰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椰島)、北京椰島商貿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椰島)和上海椰島貿易公司(上海椰島)因椰島鹿龜酒廣告中的人物形象被指侵犯肖像權,在上海被告上了法庭。上海市黃浦區(qū)法院媒體聯(lián)絡負責人顧建國告訴記者,該院日前已對這起肖像權侵權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海南椰島賠償原告侵權損失5.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及律師費3000元,北京椰島對上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商標須專用,肖像受保護!帮w人”喬丹單手灌籃動感十足,商業(yè)眼光敏銳的美國耐克公司,很快將此人物圖形注冊為該公司“飛人喬丹”系列運動鞋的獨有商標。1993年5月,該公司還向我國商標局注冊了“飛人喬丹”圖形商標———這意味著,從此以后除了耐克公司誰都無權使用“飛人喬丹”圖形商標。同樣的道理,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每個公民擁有自己的肖像權,不經肖像權人同意,沒有法定事由,任何人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有關企業(yè)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在媒體超期投放使用含有肖像權人肖像的廣告,被肖像權人狀告涉嫌構成侵權,要求侵權企業(yè)給予賠償。
不過依法維權,一波不免三折。在第一起案件中,耐克公司人員于今年1月,在上海歐尚超市下屬中原店、閔行店、長陽店3家門店購得上述侵權球鞋4雙,并前往公證處對所購球鞋進行公證。2月2日,耐克公司委托律師向歐尚超市發(fā)出律師函,要求超市停止銷售并封存侵權商品,在2月15日前提供這些商品的歷史進貨記錄、商品來源等相關資料。但是,到了2月底,耐克公司人員在歐尚超市中原店和長陽店內仍發(fā)現(xiàn)有龍之步鞋業(yè)生產的侵權球鞋出售。5月份,耐克公司向上海市二中院遞交訴狀,要求三方被告停止侵權,歐尚超市在此案件中分別和兩鞋業(yè)公司承擔連帶賠償人民幣50萬元的責任。
在第二起案件中,上海椰島于2001年4月與楊老先生簽訂聘用合同。合同約定,上海椰島繼續(xù)聘請其參與廣告拍攝,支付他平面肖像使用費7500元,繼續(xù)使用以前拍攝的含有他肖像的平面廣告《老當益壯篇》、《健康吉祥篇》,并使用本年度續(xù)拍的含有其肖像的新廣告片,使用期限為2001年6月28日至2002年6月28日。但奇怪的是,合同約定期結束后,肖像權人楊老先生發(fā)現(xiàn)北京衛(wèi)視仍在連續(xù)播放含有其肖像的椰島鹿龜酒廣告,楊老先生遂以律師函形式提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要求,未果。2005年10月,楊老先生去世。楊的妻子和兩個兒女以法定繼承人身份,以椰島公司侵犯楊老先生肖像權為由,將3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侵權損失8萬元、精神損害費2萬元及律師費3000元。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究竟誰有理?第一起案件中,歐尚超市接訴辯稱,他們對銷售的球鞋屬于侵權產品并不知情,且已提供證據證明產品來源的合法性,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另外,歐尚超市對耐克公司所訴的銷售時間和數量也提出異議。龍之步鞋業(yè)和康威鞋業(yè)則辯稱,耐克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是普通商標;他們在接到耐克公司律師函后,均已將相關商品撤下貨架;另外,對耐克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兩公司認為沒有依據。
第二起案件在庭審中,3家被告公司都否認自己存在侵權行為。上海椰島稱,他們在合同結束后,未再使用含有楊老先生肖像的廣告,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不存在侵權;海南椰島辯稱,合同到期后,他們已通知原使用單位不再繼續(xù)使用這部廣告片,并稱原告的訴因是肖像權糾紛,廣告合同中寫明廣告的著作權屬于上海椰島,肖像權包含在著作權中,因此,原告主體不合格;北京椰島則稱,廣告片的著作權屬于上海椰島,且在拍攝過程中已經付費,電視臺播放的也不是平面廣告,所以不存在侵權。
到底誰是誰非?一審已有判決。據吳艷燕介紹,對于第一起案件,上海市二中院審理認為,耐克公司是“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注冊人,依法在該商標核準使用范圍內享有專用權;龍之步鞋業(yè)和康威鞋業(yè)兩公司生產的球鞋,上面所印籃球球員圖形與耐克公司注冊商標兩者基本相同,兩被告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侵害;歐尚超市未經權利人許可,銷售侵權商品,同樣構成侵權。鑒于耐克公司的損失和三方被告的獲利均難以確定,法院根據三方被告侵權行為性質、時間跨度、后果、商標聲譽、原告支付的合理開支以及當事人主觀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了上述賠償數額。此外,法院對耐克公司提出要求三方被告在媒體上刊登道歉聲明的請求也予以支持。
對于第二起案件,據顧建國介紹,我國著作權法有明確規(guī)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法律,即使廣告的拍攝人就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在使用肖像時,著作權人仍負有上述義務,同樣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據此,上海市黃浦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海南椰島是涉案廣告的廣告主,又是廣告的受益者,合同期滿,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廣告繼續(xù)在電視臺播放,已構成侵權;涉案廣告由北京椰島在電視臺投放,明知合同約定廣告播放期限已滿的情況下,繼續(xù)投放廣告,其行為同樣構成侵權。據此,法院做出上述一審判決。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第二起案件中,由于原告不能充分證明上海椰島的行為構成侵權,故法院對原告有關訴請不予支持,被告上海椰島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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