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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告森達 第一八佰伴受連累

2008-04-14 14:44:36 來源:解放網(wǎng) 中國鞋網(wǎng) http://m.xibolg.cn/

    記者李曉明報道:創(chuàng)始于意大利Gucci集團的“Gucci”是享譽全球的奢侈品品牌,而印著“GG”商標的圖案則作為“身份與財富之象征”出現(xiàn)在Gucci的各式箱包、鞋類中,為商界人士和社會名流所推崇。然而,這樣一個以高檔、豪華而聞名于世的“GG”商標日前也遭遇了侵權,而侵權者是國內知名企業(yè)——江蘇森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達公司)。

  今天上午9時,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就意大利古喬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訴森達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八佰伴)侵犯商標專用權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森達公司與第一八佰伴立即停止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告森達公司應向原告古喬古希股份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8萬元。

  原告:3690元的價格“跌”成了187元

  原告古喬古希公司訴稱,自己系全球最大和頂尖的生產服裝及高檔豪華產品的跨國集團之一,公司的“GG”商標于1961年便開始使用,至今已有四十多年歷史。1999和2002年,公司在中國獲準注冊“GG”標,目前“GG”商標已被廣大消費者及相關媒體視為經典標志之一。古喬古希公司提供了ELLE(世界時裝之苑)、VOGUE China(服飾與美容)、瑞麗雜志、China Luci(露西中國)、MAIRE CLAIRE(嘉人)等雜志,證明自己的“GG”商標經過多年不懈的努力已經享有較高知名度。

  “經我們公司授權使用‘GG’商標標識的女士涼鞋,在華聯(lián)新光百貨(北京)有限公司中的售價為3690元,”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陳述,2006年8月,古喬古希公司驚異地發(fā)現(xiàn)在上海浦東第一八佰伴中出現(xiàn)帶有“GG”商標的女式涼鞋,該鞋的鞋里外圍襯布上大量使用了“GG”標識,而該款女鞋鞋里中部系皮質,其上標有“Senda-woman”標記,很明顯,該鞋由森達公司生產,并在森達專柜予以銷售,而銷售金額僅為187元。

  古喬古希公司認為,森達公司和第一八佰伴的行為容易誤導公眾,使公眾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誤以為該商品與原告之間存在特定的聯(lián)系,構成了對原告商標權利的侵害,故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15446元。

  被告:專柜銷售不會“誤認”

  被告森達公司則認為,自己生產的女式涼鞋上明確標注了森達商標,鞋盒上也清楚標注森達公司的企業(yè)名稱和圖形商標,同時鞋子在森達的專柜銷售,作為中國馳名商標,消費者不會引起誤認。“古喬古希公司的鞋類產品屬于高端產品類型,森達公司大多屬于中檔商品范圍,兩者擁有不同的消費人群,區(qū)別明顯!

  同時,森達公司還提出涉案女鞋上的“GG”圖形實際上并非商標,也不是附加在商品或包裝上的圖案,它僅僅作為鞋材的花紋圖案屬于一種“標記符號”。“這個鞋材布料是我們的采購人員在市場上公開合法購買的,布料來源合法,我們沒有任何侵權的主觀故意!弊詈螅_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第一八佰伴則表示,其與森達公司之間建立的是委托代銷合同關系,合法取得涉案女鞋,在銷售時并不知道涉案女鞋是否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而且在合同中,雙方還約定委托銷售的商品不得冒用或盜用他人商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第一八佰伴已經盡到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消費者“不混淆”不代表消費者周圍的人“不會產生混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GG”商標已成為服裝、鞋、皮革制品等領域的高端品牌,森達公司在女式涼鞋上使用“GG”圖形,消費者可能誤以為森達公司與古喬古希公司共同推出涉案產品,或者森達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經過古喬古希公司的同意。且原、被告的產品定位不同,古喬古希公司的鞋類產品屬于高端產品類型,森達公司大多屬于中檔商品范圍,涉案標識使用行為將使相關公眾對“GG圖形”商標在表彰功能方面的評價發(fā)生變化,長此以往將直接影響“GG”商標的顯著性,從而導致商標淡化。

  法院還指出,消費者自己在購買時對產品來源“不混淆”并不意味著購買者周圍的人不會產生混淆。涉案女鞋僅在鞋的中部標有“Senda-woman”標記,當消費者實際穿著時,旁人無法看到被腳底遮蓋的“Senda-woman”標記,反而位于鞋里外圍襯布上使用的“GG”標識卻清晰可見,這將導致其他人對購買者實際消費品牌的誤認,這種情形無疑會降低“GG圖形”商標的價值,影響其表彰作用的發(fā)揮。森達公司作為專業(yè)皮鞋生產商,對于行業(yè)內的知名注冊商標具有當然的注意義務,其在本案中對鞋材布料的選擇存在過錯。

  至于被告第一八佰伴,法院認為其作為銷售商合法取得涉案女鞋,沒有證據(jù)表明其在銷售時已經知道涉案商品侵權,故第一八佰伴沒有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立即停止涉案女鞋的銷售。

  綜上,法院根據(jù)原告商標的公眾知曉程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主觀過錯程度和后果、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了森達公司的賠償數(shù)額,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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