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洗的鞋子弄丟了 商家稱沒責任
中國鞋網(wǎng)12月19日訊,日前,義烏市消保委接到義烏市民金女士的投訴,稱她將鞋子送到干洗店清洗,但取鞋時店家稱鞋子被盜。金女士要求商家承擔賠償責任,但遭到商家的拒絕。
一個月多前,金女士為孩子買了一雙價格不菲的名牌運動鞋。由于孩子比較頑皮,沒過多久就變得很臟。出于自行清洗會把子洗壞的擔心,金女士于11月底將鞋子送到離家不遠的義駕山某干洗店清洗,雙方約定3天后取。
到了約定時間,金女士拿著服務單去取鞋?筛上吹曦撠熑烁嬖V她,這雙找不到了,“應該是被偷了”。店主的話讓金女士很驚訝,她要求干洗店照價賠償,但遭到商家拒絕,還說:“鞋子又不是我偷的,與我有什么關系?”無奈之下,金女士來到義烏市消保委投訴。
經(jīng)工作人員耐心調(diào)解,干洗店負責人同意賠償,但前提是金女士要出示買鞋時的原始憑證。時隔一個多月,金女士找不到當初購鞋時的發(fā)票。在消保委工作人員的提醒下,金女士找到鞋盒,并前往專賣店拿到了一個月前購鞋時所開具發(fā)票的存根,證明這雙鞋子是以800元錢買來的。最終,她如愿拿到了賠償金。
義烏市消保委工作人員介紹,浙江省曾于2005年3月15日頒布《洗染服務業(yè)經(jīng)營規(guī)范及消費爭議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jù)該《辦法》規(guī)定,送洗的衣物如出現(xiàn)損壞,在送洗時作了保價,要按保價標準賠償;如果未作保價,則根據(jù)消費者提供的購衣憑證作出賠償,賠償標準按購買日期一年25%的比例折舊,折舊率最高為70%。賠償后衣物歸經(jīng)營者所有。如果消費者要保留衣物,經(jīng)營者可減少30%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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