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貨物 報檢 范圍
(1)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境貨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出證的貨物;
(3)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貨物;
(4)有關國際條約規(guī)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貨物;
(5)裝運出境易腐易變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檢驗;
(6)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7)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它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的檢疫。
2、 報檢 時間、地點
(1) 報檢 時間
出境貨物最遲應于報關或出境裝運前10天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報檢;出境動物應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出入境的運輸工具應在出境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關報檢或申報。
(2)報檢地點
出境貨物影子阿貨物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對有內地運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貨物,應在產地辦理預檢,合格后,方可運往口岸辦理出境貨物的查驗換證手續(xù)。
對由內地運往口岸后,由于改變國別或地區(qū)有不同檢疫要求的、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亂貨證不符的,或經口岸查驗不合格的,須在口岸重新報檢。
3、出境貨物報檢的要求
(1)報檢單位必須在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報檢時填寫登記號; 報檢員 在報檢時應該出示 報檢員 證。
(2)每份報檢單限填一批貨物,特殊情況下,對批量小的同一類貨物,以同一運輸工具,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發(fā)貨人,同一 報關單 的貨物,可填寫同一份報檢單。
(3)應附資料:合同、 信用證 、廠檢單或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換證憑單(正本)、包裝性能合格單、發(fā)票、裝箱單等;
(4)憑樣成交的應提供成交樣品。
4、出境報檢時應提供的 單證 、資料
(1)對外貿易合同、銷售確認書或訂單,出口中成藥(蜂王漿、蜂王漿劑、中藥酒等)時,除提供外貿合同外,還應提供購銷合同及中醫(yī)藥管理部門的批準證書;
(2) 信用證 ,非 信用證 結匯的應在報檢單上注明結匯方式;
(3)發(fā)票及裝箱單;
(4)實施衛(wèi)生注冊及質量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應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衛(wèi)生注冊/質量許可證副本,并在報檢單上注明衛(wèi)生注冊證號
或質量許可證號。同時提供廠檢合格證。
(5)法定檢驗檢疫的出境貨物,外包裝(如:紙箱、木箱、麻袋、集裝箱、塑編袋等)報檢時應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
5、出境特殊情況,需提供:
(1) 憑樣成交的: 除提交一般性報檢文件外,還需加附成交樣品;
(2) 出境尸體、棺柩、骸骨的報檢,報檢人應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
①死亡者護照或海員證及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證明書一份;
③死亡醫(yī)學證明書一份;
④當地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一份。
6、出境貨物報檢的變更與撤銷
對已檢的貨物有以下情況時,申請人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
(1)國外開來信用證修改函,凡涉及與檢驗檢疫有關條款的。
(2)由于生產、運輸等原因造成數、重量變化的。
(3)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貨物,已簽發(fā)檢驗檢疫證書,需做改動的。
申請變更須提交于變更內容相關的 單證 ,并退回原簽發(fā)的證書、通關單等。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經審核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準變更,可重新報檢。
已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出境貨物,由于生產、貨源、運輸、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撤銷報檢,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撤銷手續(xù)。對已完成檢驗檢疫工作的貨物,不得撤銷報檢。并應按規(guī)定繳納檢驗檢疫費。
7、出境貨物報檢單的填寫
出境貨物報檢單所列各欄必須填寫完整、準確、清晰,欄目內容確實無法填寫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報檢單位: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鑒定業(yè)務的單位;報檢單應加蓋公章。
(2)報檢單位登記號:指在檢驗檢疫機構的報檢注冊登記號。
(3)發(fā)貨人:指本批貨物的貿易合同中賣方名稱或信用證中的受益人的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4)收貨人:指本批出境貨物的貿易合同中或信用證中買方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5)貨物名稱:按貿易合同或發(fā)票所列貨物名稱所對應國家檢驗檢疫機構制定公布的《檢驗檢疫商品目錄》所列的貨物名稱填寫。
(6)H.S.編碼:指貨物對應的 海關 《商品分類及編碼協(xié)調制度》中的代碼,填寫8位數或10位數。
(7)產地:指貨物的生產/加工的。ㄗ灾螀^(qū)、直轄市)以及地區(qū)(市)名稱。
(8)數/重量:填寫報檢貨物的數/重量,重量一般以凈重填寫,如填寫毛重,或以毛重作凈重則需注明。
(9)貨物的總值:按本批貨物合同或發(fā)票上所列的總值填寫(以美元計),如同一報檢單報檢多批貨物,需列明每批貨物的總值。(注:如申報貨物總值與國內,國際市場價格有較大差異,檢驗檢疫機構保留核價權力。)
(10)包裝件數及種類:指本批貨物運輸包裝的件數及種類。
(11)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貨物實際裝載的運輸工具類別名稱(如船、飛機、貨柜車、火車等)及運輸工具編號(船名、飛機航班號、車牌號碼、火車車次)。報檢時,未能確定運輸工具編號的,可只填寫運輸工具類別。
(12)貿易方式:A、一般貿易;B、三來一補;C、邊境貿易;D、進料加工;E、其他貿易。
(13)貨物存放的地點:指本批貨物存放的地點位置。
(14)合同號:指貿易雙方就本批貨物出境而簽訂的貿易合同編號。
(15)信用證號:指本批貨物所對應的信用證編號。
(16)用途:指本批貨物出境用途,如種用、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實驗、藥用、飼用、加工等。
(17)發(fā)貨日期:按本批貨物信用證或合由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寫。
(18)輸往國家(地區(qū)):指貿易合同中買方(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qū)。
(19)許可證/審批單號:對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已實施《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制度目錄》下的出口貨物和其他已實行許可制度、審批制度管理的貨物,報檢時填寫安全質量許可證編號或審批單編號。
(20)啟運地:指裝運本批貨物離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地區(qū)城市名稱。
(21)到達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最終抵達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稱。
(22)生產單位注冊號:指生產/加工本批貨物的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登記編號。
(23)集裝箱規(guī)格、數量及號碼:填寫裝載本批貨物的集裝箱規(guī)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別對應的數量和集裝箱號碼全稱。若集裝箱太多,可用附單形式填報。
(24)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指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中貿易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而訂立的質量、衛(wèi)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對本批出境貨物的檢驗檢疫的其他特別要求。
(25)標記及號碼:按出境貨物實際運輸包裝標填定,如沒有標記,填寫N/M,標記填寫不下時可用附頁填報。
(26)隨附單據:按實際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窗口打“√”。
(27)需要證單名稱:按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窗口打“√”,并應注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的數量。
(28)報檢人鄭重聲明:必須有報檢人的親筆簽名。
本說明未盡事宜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8、出境貨物的預檢
(1)預檢的目的
預檢是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方便對外貿易,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和可能對某些品質較為穩(wěn)定、非易腐易爛的出境貨物預先接受檢驗檢疫。是防止內地不合格貨物運抵口岸的一項有效措施。
(2)預檢的條件
申請預檢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一條:
A、對外尚未簽訂貿易合同,報檢人需預先進行報檢以了解貨物的品質情況;
B、對外已簽訂貿易合同。但信用證尚未開來或尚未確定裝運期限;
C、由內地發(fā)運至口岸需分批或并批出口的貨物,應在產地辦理預檢,貨物到達口岸后辦理查驗換證;
D、貨物已生產完畢,但尚未確定具體發(fā)運數量及裝運日期,為便于報檢人及時辦理放行手續(xù),可申請預先檢驗,待確定具體發(fā)運數量及日期后,及時辦理查驗放行手續(xù)。
E、實行質量許可證、食品衛(wèi)生廠(庫)注冊的貨物。
(3) 查驗換證時的注意事項
在產地預檢合格后,報檢人會取得“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利用“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時應注意:
A、預檢合格的貨物,必須在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有效期內到出境口岸辦理查驗換證放行手續(xù)。超過有效期的,須重新報檢。
B、辦理出境查驗換證時,必須提交“出境貨物檢驗檢疫換證憑單”正本,方可辦理。
C、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預檢的貨物正式出口時,必須報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查驗換證,經查驗符合有關要求、標準的,給予簽證或換證放行!俺鼍池浳餀z驗檢疫換證憑單”僅供檢驗檢疫機構內部查驗換證用,不具備通關的作用,也不具有在國內市場交易中作為品質證明的效用。
9、出境貨物報檢單的填制說明(所列項目必須填制完整、準確、清晰。)
(1)、報檢單位: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鑒定業(yè)務,并已在檢驗檢疫機構登記注冊的單位及代碼。一般應加蓋公章,準確填制 報檢員 證號。
(2)、發(fā)貨人:出口報檢時應填合同中的賣方或信用證受益人,預報檢時可填寫生產單位。
(3)、收貨人:出口報檢時填寫合同、信用證中的買方名稱,預報檢時可填寫出口公司名稱。
(4)、貨物名稱、規(guī)格:按合同、信用證上所列名稱及規(guī)格填制。
(5)、H.S.編碼:按《商品分類及編碼協(xié)調制度》中所列貨物的編碼填制。
(6)、報檢數/重量:按實際申請檢驗檢疫的數/重量填制,注明計量單位,重量須注明毛重、凈重。
(7)、包裝種類:填外包裝材料的種類。
(8)、產地:填本批貨物的具體生產地名稱。
(9)、許可證/審批號:填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衛(wèi)生注冊證書號或質量許可證號。
(10)、標記及號碼:按實際貨物運輸包裝上的標記(嘜頭)填制;裸裝、散裝貨物應填‘N/M’,并注明‘裸裝’、‘散裝’。
(11)、貨物總值:按合同或國外發(fā)票所列貨物總值填制;要求同時填人民幣的收購值和美元的出口值。
(12)、輸往國家(地區(qū)):填出境貨物的最終銷售國(地區(qū))。
(13)、貿易方式:常見的有:一般貿易、邊境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其他貿易等,按本批貨物的實際貿易方式填寫。
(14)、合同號:出口報檢時填寫外貿合同號,預報檢時填寫國內購銷合同號。
(15)、信用證號:出口報檢時,以信用證結匯的填本批貨物的信用證號,非信用證結匯的及預報檢時,填“***”。
(16)、用途:指本批貨物的用途,如種用、食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實驗、藥用、飼用、其他等。
(17)、發(fā)貨日期:本批貨物的出口裝運日期。預報檢時可填“***”。
(18)、啟運地:指裝運本批貨物離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城市名稱。
(19)、貨物存放地點:本批貨物存放的具體地點。
(20)、到達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最終抵達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稱。
(21)、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指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中貿易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而訂立的質量、衛(wèi)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的特別要求,應詳盡提出。
(22)、隨附單據:按實際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上打“√”,未列出的,在空白處填加。
(23)、需要證單名稱:按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上打“√”,并注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數量,未列出的,在空白處填加。
(24)、報檢人鄭重聲明:報檢人必須親筆簽名。
(25)、領取證單:由領證人在領證時填寫實際領證日期并簽名。
10、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檢驗申請單填制說明
(1)、申請人:填報檢單位,并加蓋公章。
(2)、聯(lián)系人:填報檢員名及報檢員證號。
(3)、包裝容器生產廠:填包裝容器生產單位全稱。
(4)、包裝容器名稱及規(guī)格:指具體名稱及其規(guī)格尺寸。
(5)、包裝容器標記及批號:危包按《國際危規(guī)》規(guī)定的聯(lián)合國包裝危規(guī)標記及包裝上打印的檢驗批次號填寫;出口法檢包裝填寫包裝容器上的標記及生產廠代號及生產批號等。標記填寫不下時可用附頁。
(6)、生產日期:填該批包裝容器生產的日期。
(7)、數量:按實際報檢的數量填制。
(8)、擬裝貨物名稱及形態(tài)、密度:填包裝容器所要盛裝貨物的名稱、形態(tài)(氣、固、液)和密度(固體貨物此欄填寫“***”)。
(9)、原材料名稱及產地:填生產包裝容器的原材料名稱及產地。紙箱要分別填寫面、底、坑、芯紙的名稱及產地,國產材料產地至少填地區(qū)名稱。
(10)、擬裝貨物單件毛重、凈重:填包裝容器內所裝貨物的單件重量,注明重量單位。
(11)、包裝使用人:填使用該批包裝的使用單位的名稱。
(12)、危包性能檢驗結果單號:申請危險品包裝容器使用鑒定時填寫,指該批危險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結果單的編號。
(13)、包裝質量許可證號:申請性能檢驗時填寫,在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的包裝生產質量許可證書號碼。
(14)、聯(lián)合國編號:申請檢驗危險品包裝容器時填寫,指擬裝的危險貨物在《國際危規(guī)》中規(guī)定的編號,并要加填危險類別。
(15)、裝運口岸:指該批包裝容器所裝貨物出口的裝運口岸。
(16)、裝運日期:指該批包裝容器所裝貨物出口的裝運日期。
(17)、集裝箱上箱次裝貨名稱:本集裝箱前次所裝貨物的名稱。
(18)、輸往國家:指貿易合同中買方(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qū)。
(15)、申請單其他欄目,如申請項目、提供單據、運輸方式等,應在對應的“□”上打“√”。
(16)、合同、信用證對包裝的特殊要求:如合同、信用證對包裝有特殊要求的,應詳盡填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