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票一般包括以下的內容:
1.“Bill of Exchange”(匯票)字樣
匯票上應明確標明“Bill of Exchange”(匯票)字樣。
2.匯票的出票條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條款又稱為出票依據。它是說明匯票是依據某個 信用證 的指示而開發(fā),是說明 信用證 開證行將對匯票履行付款責任的法律依據。一般情況下, 信用證 對匯票的出票條款都有明確規(guī)定。
3.匯票期限(Tenor)
匯票上必須明確表明是即期付款還是遠期付款,即匯票的付款時間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否則,匯票本身是無效的。
匯票上一般應有“At____Sight”的字樣。如果是即期匯票則為“At
Sight”,如果是遠期匯票,則應填寫遠期天數;例如,如果信用證中規(guī)定是60天遠期,則應表示為“At
60 Days Sight”。
匯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幾種: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見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單的出單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匯票的金額(Amount)
匯票上的金額必須有小寫和大寫兩種表示。金額為整數時,大寫金額未尾處必須加打“Only”字樣,以防涂改。小寫金額必須與大寫金額完全一致。
匯票金額的幣種應和信用證金額的幣種完全一致。
有時,信用證中規(guī)定了匯票金額與發(fā)票金額的比例關系,如匯票的金額是發(fā)票的金額的90%。
5.利息條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證中規(guī)定有匯票利息條款,則匯票上必須明確反映出來,匯票上的利息條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計息起訖日期等內容。
6.匯票的抬頭(Payee)
匯票的抬頭人就是匯票的收款人,抬頭可以做成限制性抬頭、指示性抬頭人或來人抬頭。在信用證業(yè)務中,匯票的抬頭人經常被做成信用證的受益人或議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頭,受益人向銀行交單時應在匯票背面背書,將匯票轉讓給銀行。
如果做成議付行或其指定人抬頭,受益人向銀行交單時則不需要將匯票背書。
一般情況下,匯票的抬頭有以下四種: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給***銀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給***銀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點
匯票的出票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最后交單期。
匯票的出票地點一般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匯票的付款人( Drawee)
匯票的付款就是向匯票的指定收款人(抬頭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證業(yè)務中,匯票的付款人一般為信用證的償付行、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開證行。
如果信用證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匯票的付款人,則應視開證行為付款人。
9.匯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證業(yè)務中,匯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稱一般寫在匯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權人簽名或公司印章。
10.匯票的背書
如果匯票的抬頭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匯票是由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應由出票人作背書,而議付銀行寄單索匯時也作背書。
如果匯票的抬頭是“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給***銀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r order (付給***銀行或其指定人)”,而匯票是由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應作背書,而議付銀行寄單索匯時作背書。信用證單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項下匯票的背書(Endorsementfor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應理解為將匯票轉讓給銀行,是一種權力的轉讓。
二.商業(yè)發(fā)票(Commercial Invoice)
1. 商業(yè)發(fā)票的基本內容
商業(yè)發(fā)票(以下簡稱“發(fā)票”)沒有統(tǒng)一的格式,但是,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 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應列明發(fā)票的名稱、發(fā)票號碼、合同號碼、發(fā)票的出票日期和地點,以及船名、裝運港、卸貨港、發(fā)貨人、收貨人等。
[1] 發(fā)票名稱
發(fā)票上應有“Invoice”(發(fā)票)字樣。一般情況下應按信用證對發(fā)票的具體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業(yè)發(fā)票),則發(fā)票的名稱必須有“Commercial”字樣,否則發(fā)票則與信用證的要求不符。
[2] 發(fā)票號碼
發(fā)票號碼是出口商制作發(fā)票的編號,這是發(fā)票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
[3] 合同號碼
發(fā)票中應反映進出口雙方貿易合同的號碼。信用證中經常規(guī)定要示在發(fā)票上加注合同號碼。但是,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加注的合同號碼與實際合同號碼不符并且來不及修改時,發(fā)票上應按信用證的要求加注錯誤的合同號碼。不過,可在錯誤的合同號碼后面注明“正確的合同號碼應為......”。
有時,信用證要求在發(fā)票上加注開證行名稱和信用證的號碼,則應將其加注在發(fā)票上。
[4] 發(fā)票的日期和地點
發(fā)票的日期就是發(fā)票的制作日期,也應理解為發(fā)票的簽發(fā)日期。一般情況下,發(fā)票的日期應略早于匯票日期,同時不能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期,發(fā)票的制作地點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單地點,在發(fā)票上應有反映。
發(fā)票的日期應在運輸單的出單日期之前。
[5] 裝運港和目的港
一般發(fā)票上應列明貨物的裝運港和目的 港口 。
[6] 運輸工具
如果采用直達船運輸時,應在發(fā)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轉船,則應注明轉運港名稱。
[7] 收貨人(Consignee)
收貨人就是發(fā)票的抬頭人,一般為進口商或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其名稱和地址(有時包括電傳號碼、傳真號碼等)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具體要求加打在發(fā)票上。
[8] 發(fā)貨人(Consignor)
發(fā)貨人一般為發(fā)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證的受益人,其名稱和地址一般打印在發(fā)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證中有特別規(guī)定,則按信用證的具體要示輸,一般情況下,發(fā)貨人的名稱和地直等應與信用證的受益人完全一致。